渝民发〔20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殡葬服务单位:
为贯彻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经市财政局同意,现将《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殡仪馆、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一份。
第三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
第四条 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通知》适用范围内。
第五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民政部门要当场核实死者所属类别(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等对象),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证明,将《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交丧事承办人办理丧葬事宜。
第六条 殡仪馆凭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对《通知》明确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殡仪馆应当尊重死者,依据丧事承办人委托事项为死者丧事提供优质服务,并引导丧属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八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在市外死亡火化,或在本市跨区县(不包括主城各区之间) 死亡火化,由于距离较远无法及时取得证明材料的,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异地)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补贴申请表》)。经审查符合《通知》条件的,凭《(异地)补贴申请表》(第二联)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向死者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领取补助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按照《通知》规定的免费或补贴项目,在1500元以内发放基本丧葬服务补贴金。
《(异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一份。
第九条 殡仪馆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补助对象死亡遗体基本丧葬服务的已补贴费用进行汇总,并按死者户籍所在地编列结算清册,连同《补贴申请表》第三联,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同级民政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送死者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补助资金至殡仪馆。
市石桥铺殡仪馆结算材料送死者所在区民政局办理。
结算清册一式三份,殡仪馆、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补助对象异地死亡火化遗体基本丧葬服务的已补贴费用进行汇总,并编列结算清册,于每年12月8日前送同级财政局结算。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应妥善保存《补贴申请表》、《(异地)补贴申请表》第一联和申请材料,并建立数据库备查。数据库内容应包括:丧事承办人及亡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应于12月5日前将本年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统计表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12月20日前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统计表 (包括异地火化补贴情况) 报至重庆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应对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